為有效解決保護與利用間的矛盾并為敦煌遺產永久存貯找到可靠保證,從1999年起,敦煌研究院與美國梅隆基金會合作,開始了敦煌壁畫的數字化拍攝。由于這是一項國際前沿領域的合作,又涉及了知識產權這一敏感問題,加之雙方的協議一直沒有公開,外界對此了解甚少,因此有人開始擔心,數字化是否會使敦煌藝術的知識產權流失?對此,記者日前采訪了有關專家,首次就敦煌數字化的相關背景及雙方協議內容進行了解讀。集壁畫、彩塑、建筑于一身的敦煌莫高窟,是世界現存規模最大、連續營造時間最長、內容最為豐富的石窟長廊和佛教藝術殿堂。

早在1944年,中國政府就設立專門保護機構,對敦煌遺產實施保護和管理。60年來,敦煌保護已實現了三大跨越,從文物守護、搶救加固過渡到了科學保護時期,敦煌研究院也發展成為了國內一流的文物保護單位。但與此同時,隨著歲月的更替和西部旅游熱潮的高漲,敦煌遺產正面臨著日漸衰退和前所未有的保護壓力,如何使敦煌壁畫永久存貯,又能為更多的敦煌文化需求者提供更好服務,成了敦煌保護專家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問題。在這一背景下,在對敦煌遺產繼續實施其它保護的同時,敦煌研究院的保護專家開始將目標鎖定在了日新月異的計算機和數字技術上。
從上世紀90年代初起,他們與國內、國外保護機構合作,共同開始了"數字敦煌"的探索。專門負責敦煌石窟數字化的敦煌研究院副研究員劉剛說,在正式開始拍攝之前,光基礎研究和準備工作就進行了大約10年,反復試驗和持續地研究表明,唯有數字技術才可以實現敦煌壁畫的準確記錄和永久保存。
先是1993年,敦煌研究院與中國科學院蘭州冰川凍土研究所、中國科學院長春精密光學機械研究所合作,開展了《敦煌壁畫計算機存貯與管理系統研究》,首次對利用計算機對復雜文物信息的獲取和保存進行了探索,表明使用計算機技術保存珍貴敦煌壁畫是一項可行并極具發展前景的技術。1996年,敦煌研究院又與中國科學院蘭州冰川凍土研究所等國內多家科研單位合作,承擔了國家"九五"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瀕危珍貴文物的計算機存貯與再現系統研究》。
與此同時,在國家"863"項目的支持下,《曙光天演PowerPC工作站在文物保護中的應用》課題開始實施。通過這些科研,進一步深化了人們對應用計算機進行敦煌壁畫信息保護的認識。1997年,敦煌研究院與浙江大學合作,承擔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多媒體與智能技術集成及藝術復原》項目,開始對洞窟壁畫圖像的高精度存儲與處理、石窟三維虛擬漫游等進行了研究。該項目的完成,使人們對實現敦煌壁畫數字化有了一個更為清晰的輪廓。
就在敦煌研究院與國內科研機構積極探索敦煌數字化的同時,美國梅隆基金會開始對"數字敦煌"產生了興趣,由于其在文物和藝術品數字拍攝處理上世界一流的先進技術和豐富經驗,1998年,經過數次接觸和洽談之后,敦煌研究院與其達成協議,同意由敦煌研究院、美國梅隆基金會及其指定方美國西北大學共同開展《數字化敦煌壁畫合作研究》。敦煌研究院院長樊錦詩說,敦煌研究院選擇與梅隆基金會合作,有三個理由:一是壁畫衰退已經成了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而傳統的臨摹、拍照、錄像等技術又無法實現壁畫高清晰度、色彩準確、幾何數據精確的存貯;
二是面對保護上的巨大壓力,已經沒有時間再等待國內的機構及其技術成熟起來;三是多年與國外機構、組織的成功合作表明,敦煌研究院有能力也有信心與梅隆基金會開展在敦煌數字化領域的合作。于是根據"鑒于敦煌石窟是一座對研究中國和其他走過絲綢之路的民族的藝術和歷史具有巨大意義的文化寶庫,研究院和基金會認識到通過制作數字化攝影圖像以記錄該寶庫的重要性"和"鑒于研究院和基金會認識到運用最先進的數字化技術把敦煌石窟藝術的數字化圖像組編成一部電子檔案從而重新將敦煌石窟藝術與曾藏于敦煌現分散在中國境內外的繪畫、雕塑、手稿、織物以及其它學術資料聯系起來的重要性"兩點主要共識,雙方簽署協議,開始了"敦煌圖像"的制作。
四簽協議確保知識產權為了確保敦煌數字圖像制作的順利實施和確保中美雙方的共同利益,在2000年至2002年間,經過國家文物局同意,敦煌研究院先后與美國梅隆基金會簽署了四項協議,每一份協議都對拍攝內容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做了詳細而具體的說明。"我們看重對方的技術,但始終沒有放棄對知識產權的警惕。"樊錦詩說,對于敦煌藝術的知識產權,敦煌研究院始終有著清醒的認識,包括此前在國外舉辦敦煌藝術展覽,每次都要與合作方簽定嚴格協議,明確"僅限于"的使用內容,這種"警惕"自然貫穿在了與梅隆基金會的合作中,為了確保萬無一失,敦煌研究院與梅隆基金會拍攝的洞窟選擇的都是已經通過畫冊出版過的洞窟。
2000年5月,敦煌研究院與美國梅隆基金會簽署了第一份協議,對莫高窟第16、17、146和196號石窟進行數字化圖像拍攝和制作,盡管這是一份臨時協議,但在協議第二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中,有16條詳細和具體的文字說明。由于雙方在第一階段工作嚴格遵守了協議內容,并精誠合作,順利完成了所簽訂目標。2000年7月和2001年9月,雙方又正式簽署兩份協議,分別對莫高窟第45、61、158、249、254、285、329、419、428號石窟進行數字化圖像制作和對莫高窟9、14、156、303、322、365、420、427、465號石窟及榆林窟25號石窟進行數字化圖像制作。
在兩份協議中,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同樣占居了關鍵而重要的部分。由于雙方合作對象是不一般的世界遺產,合作領域也是前沿領域的國際合作,沒有成熟范例可供參考,一切都在探索中進行,為了確保拍攝質量,并將不斷進步的數字技術運用到拍攝中來,中美雙方不斷對階段性成果進行評估,然后再進行新的合作。敦煌研究院保護所所長王旭東說,為了確保協議的規范和可操作性,在每次簽署協議時,雙方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反復討論和修改,特別是有關知識產權的部門,敦煌研究院為此專門聘請了長年法律顧問,自始至終對協議文本作了嚴格的把關。
2002年7月,敦煌研究院與美國梅隆基金會簽署了第四份協議,這是雙方截至目前簽署的有關敦煌石窟數字化合作的最后一份協議。與前三次合作不同的是,此次除了對莫高窟3、12、46、57、112、130、154、172、231、259、275、288、290、296、305、321、335、431、B43、、B142號窟進行數字攝影之外,還要制作這些石窟藝術的QuickTime虛擬現實圖像,也就是"虛擬洞窟",并進行了人員培訓。同樣,在這份長達21頁的協議中,雙方制定了有關"知識產權"的17項詳細規定。
敦煌遺產規模宏大,內容豐富,僅莫高窟就有492個洞窟保存有精美的壁畫和彩塑。王旭東說,對于敦煌研究院來說,與梅隆基金會合作,并不是要急于拍攝完所有洞窟,掌握先進的拍攝和圖像處理技術、培養相關的人才則更為重要,因此在第四次合作中,培訓成了一個特別重要的內容,美方專家專門對敦煌研究院和國家文物局推薦的四個小組進行了攝影和圖像處理培訓。2003年雙方第四次合作結束之后,敦煌研究院保護人員實際上已經擔當了石窟的數字化拍攝任務。
"敦煌圖像"永久屬于中國由于是一項國際性合作,又涉及到"知識產權"這一敏感話題,隨著"數字敦煌"概念被越來越多的人認識的同時,"數字化是否會使敦煌藝術的知識產權流失"也成了很多人的疑惑。對此,樊錦詩給予了肯定回答:"不論現在、將來,'敦煌圖像'都永久屬于中國,敦煌決不會出現第二個'王道士。"記者看到,在敦煌研究院與美國梅隆基金會先后簽署的四份協議中,都明確強調了敦煌研究院獨家擁有雙方共同拍攝的"攝影底片和數字化圖像"的知識產權,并在第四份協議中明確指出,雙方四次協議及所述培訓中制作的數字化圖像總稱"敦煌圖像",對此,敦煌研究院有權選擇任何方式使用。
樊錦詩說,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和國家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管單位,敦煌研究院是中國政府授權負責敦煌石窟保護、研究和管理的法人機構,敦煌研究院獨家擁有"敦煌圖像",也就意味著"敦煌圖像"永久屬于中國。作為美國紐約州的一家非贏利性基金會,長期以來,梅隆基金會尋求通過運用先進的數字化技術為卓越的藝術和學術成就建立電子檔案,包括一部梅隆國際敦煌檔案,為非商業性教育、文化和慈善目的服務,以促進世界各地的藝術和藝術史研究。在雙方的合作中,作為免費提供設備、技術和人才培訓的回報,敦煌研究院同意給予梅隆基金會全球永久性、非獨家、免版權費的權利,以制作、使用、改變和采納作為梅隆國際敦煌檔案一部分"敦煌圖像",并用數字和電子手段將之與其它圖像和其他為教育、文化、慈善目的而推出的數字化內容,進行數字與電子鏈接、聯系、匯編和歸總。
但前提條件是,"非商業"使用和僅允許"教育、文化和慈善用戶"進入,在使用"敦煌圖像"之前,用戶必須要同梅隆基金會簽訂嚴格的使用協議,并在使用過程中接受梅隆基金會的全程電子監督,以確保圖像的正當使用。而且在雙方協議中還嚴格規定,梅隆基金會只能用"敦煌圖像"制作梅隆國際敦煌檔案,不得它用。
樊錦詩說,制作"敦煌圖像"盡管有兩個目的,最根本的是為了敦煌藝術的記錄和保存,其次才是為推動世界范圍內的藝術和文化研究服務,因此在雙方協議中,不光對梅隆基金會進行"敦煌圖像"使用進行了限定,而且對進入梅隆國際敦煌檔案的用戶也做了限定,僅限于學術、科研機構、大學和研究者等,商業性企業、組織及相關活動一概排除在外。
記者看到,為了確保"敦煌圖像"的知識產權,防止可能發生的爭端,敦煌研究院在與美國梅隆基金會簽署協議時可謂是細致如微,就連有關"敦煌石窟"、"敦煌圖像"、"敦煌藝術"等域名的使用都有嚴格的控制,梅隆基金會不得單獨使用。考慮到各國法律規定不同,為了防止因法律內容及其解釋不同而產生的分歧,雙方協議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范,并特別指出"敦煌研究院有權單獨決定運用任何一切法律手段強制執行其對敦煌圖像'
的知識產權",而且一旦發生雙方無法用持續討論解決的矛盾,將指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王旭東說,由于有嚴格而細致的知識產權規定,并且雙方的共同目的是為敦煌遺產的保護和為全世界學術和藝術研究提供便利,因此,敦煌石窟的數字化不會造成敦煌藝術的知識產權流失,相反,人們應該看到,這一技術在敦煌的率先實施以及形成的成功范例,對中國乃至世界其它文化遺址保護會產生深遠的意義。